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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区管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和反馈工作办法
时间:2020/06/08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做好反映管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和反馈工作,维护实名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强化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监督的有效性,提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可查性,更好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根据省纪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虽未署名或未使用真实姓名、名称,但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联系后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名称,愿意实名检举控告的,并认同检举控告事项的,视同实名检举控告

冒用他人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行检举控告且拒不提供真实信息的,或本人否认检举控告的,或本人明确提出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的,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实是指对检举控告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告知是指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告知受理情况,反馈是指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条  对区纪委监委应予受理的反映区管干部问题的实名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告知和反馈,应当坚持审慎稳妥、依规依纪依法、保障群众监督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  承办人收到反映区管干部问题检举控告后,对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反映问题进行预筛选和判断;拟按程序移送本委有关部门的,应当核实是否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六条  承办人在核实信息前,应当亮明身份,告知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醒其实名检举控告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如实反映问题,核实过程中,不得主动透露举报信息,应当就检举控告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反映内容等依次进行询问,检举控告人陈述内容符合检举控告件所载信息的,即认定为实名检举控告。

核实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发现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反映内容等任何项信息与检举控告件内容不相符的,经再次确认后,应当终止核实工作,该检举控告件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对来信和网络举报,承办人原则上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经信访室主任同意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对来访和来电举报,接谈和接听电话人员应当场进行核实。

第七条  承办人对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举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在原件上加盖“实名检举控告”条形章,在检举举报平台录入实名检举控告信息。  

第八条  承办人按规定办理实名检举控告后,应当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告知受理情况,基本内容为:“您的检举控告已转区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请耐心等待反馈,相关情况请予保密”。

第九条  承办人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和告知的,应当做好电话记录,经批准采取面谈等方式进行核实和告知的,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做好谈话记录,并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电话记录、谈话记录、音像资料留存备查。核实和告知过程中,如实名检举控告人主动提出补充材料原则上应当请其在7日内以来信或网络方式补充,通过来信补充的以寄出时间(邮戳)为准。情况特殊的,经信访室主任批准可以采取面谈等形式补充。

第十条  承办人对多人署名的来信和网络举报,可选择其中1人进行沟通,向其推选的1-2名代表进行核实告知,集体访和来电,承办人向推选的代表进行核实告知,视同向全体实名检举控告人核实告知。

第十一条  核实和告知工作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核实和告知过程中实名检举控告人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承办人完成告知工作后,应当填写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附件1),记录告知时间、方式、内容和实名检举控告人的态度和意见等,由承办人将检举控告原件、重要信访拟办单和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一并报信访室主任签批、呈本委协管分管领导审批,及时向本委有关室移送检举控告件和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复印件)定期梳理移送的实名检举控告,形成实名举报台账。

第十三条  重复检举控告的,按规定判重,不再进行核实和告知,定期向有关室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拟作为无实质内容件办理的署名检举控告,经集体研判决定按反映区管干部问题检举控告办理的,承办人应当按规定进行核实告知。

第十五条  实名检举控告是无实质内容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室向实名检举控告人进行补充告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检举控告人通过来信和网络方式询问办理情况,经查询此前其确有实名检举控告的,按业务范围外信访件录入系统,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信访室主任签批,呈本委协管分管领导审批后,将问询件移送相关室;通过来访和电话方式询问,经核实确为检举控告人本人的,应当作出解释,请其耐心等待反馈,并填写接谈记录或电话记录,按上述程序报批后移送相关室。

实名检举控告人重复问询的,按规定登记,不再移送材料,定期向有关室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本委对承办的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处置、给予答复。按照“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附件2),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本委承办的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的情况应及时向信访室反馈(附件3),信访室做好梳理汇总,报本委协管分管领导审阅,以达到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其他实名检举控告,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实告知,对不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按规定办理,不需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开展核实告知和反馈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做到文明有礼、用语规范,对因态度恶劣、言语失当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引发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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