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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网络举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6/08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网络举报渠道,提高受理、办理、处置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把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巩固深化检举举报平台建设成果,推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纪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网络举报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纪检监察网络举报,是指反映人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的12388举报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系统发送电子材料,提出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

纪委监委信访归口接收网络举报。

区纪委监委相关室部因开展专项工作确需设立专项网络举报的,应当商区纪委监委信访办公室、宣传部同意。

纪委监委信访应当每个工作日登录网络举报受理系统接收网络举报。

接收网络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筛选甄别信息校正、补充录入、分流转办等工作。

四、对属于市纪委监委受理的检举控告,区纪委监委信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纪委监委信访部门,不得导入本级网络举报受理列表,不得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擅自打印、复制、摘抄。

对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信访应当移送案管室或者相关单位,同时通过检举举报平台推送电子数据。对于重复检举控告,在检举举报平台中按规定判重后留存备査,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转送分流;其中属于初次检举控告的,应当通过网络举报受理系统告知检举控告人分流去向。

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对属于申诉和批评建议的,应当告知反映人收到相关料并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反映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五、对实名网络检举控告,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区纪委监委信访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网络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举报受理系统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匿名网络检举控告,应当通过网络举报受理系统给予接收告知。

六、对网络举报反映的紧急突发情况,或者网络举报反映的内容已在互联网一定范围内传播且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即收即办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将情况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督促及时有效处置。

七、区纪委监委信访应当利用检举举报平台,加强对网络举报处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实地检查。发现工作流程、日常管理等方面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八、区纪委监委信访应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接收信访举报统计表》填录要求,对网络举报数据进行统计。侮辱、骂、泄私愤等恶意信息,以及乱码、无逻辑关系字符等无效信息,不纳入统计范围。

九、区纪委监委信访应当定期对网络举报、来信、来访、来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对网络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十、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应当充分利用12388举报网站专栏、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宣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受理围、工作程序,以及反映的权利和义务等,引导其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题。

十一、严禁擅自利用技术手段追检举控告人。因审查调查案件、处置紧急突发情况等确需查询检举控告人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相关信息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纪委监委批准。

十二、对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侮辱、谩骂、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等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及时报市纪委监委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转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省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向举报网站恶意提交大量重复信息,严重扰乱举报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逐级报告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负责人,由信息化工作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处理,必要时转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十三、擅自复制、删除、改动网络举报受理系统数据库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纪检监察网络举报受理系统是检举举报平台受理子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含的12388举报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后台应当使用同一数据库。网络举报受理系统纳入检举举报平台一建设、使用和管理,确保与其他子平台数据标准统一信息传输顺畅。

十五、纪检监察网络举报受理系统采取统一模式、统域名建设。

区纪委监委网络举报受理域名将在省市举报网站域名www.12388.gov.cn的基础上,以目录形式设置本级域名www.shaanxi.12388.gov.cn/r1。严禁将互联网邮箱、即时通信工具、微博等脱离统一后台监管的信息系统作为网络举报受理渠道。

十六、区纪委监委开设的专项网络举报受理系统和基于互联网移动终端的其他网络举报受理系统,应当依托本级12388举报网站建设,举报入口应当统一链接至12388举报网站,并与12388举报网站使用同一后台数据库,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入口。

十七、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网络举报受理系统建设应当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需要,结合检举举报平台建设要求统筹进行。派驻(出)机构建设网络举报受理系统,应当报级纪委监委批准。

十八、区纪委监委网络举报受理系统的标识、入口设置、举报须知、举报要素、问题类别等基本内容应当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络举报受理系统保持一致,有关栏目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确保链接真实有效。

十九、区纪委监委信访组宣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本级网络举报受理系统的更新、管理与维护,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组宣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做好网络举报受理系统安全建设、测评和防护并对网络举报受理系统的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监测预警,防止发生安全事件。网络举报受理系统数据库应当部署在纪检监察机关自行管理的机房内。

区纪委监委信访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设置数据分级管控权限,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和预警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二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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